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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和“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友好协商,《租车单》签字/盖章各方就车辆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车辆、租金和租期

1.1租赁车辆、租金、租期及其它费用等具体信息,详见正面《租车单》。

二、甲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1 甲方依约为乙方提供租赁车辆及该车辆行驶必备的法定证件,为车辆购置保险。

2.1.2 甲方(或甲方的合伙人)对租赁车辆拥有所有权,并在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车辆的情况下,甲方可通过合理方式随时了解租赁车辆的使用情况和安全状态。

2.1.3 甲方提供车辆的免费保养和非人为原因造成故障的维修,承担深圳市内上门维修与救援服务,如维修后仍无法恢复使用的,甲方相应延长乙方的租车时间;因乙方使用不当引起的故障,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2.1.4 如发生下述任何一种情况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随时随地收回租赁的车辆,已收取的款项在计算所有损失后多退少补。(甲方损失包括:车辆的维修费用、车辆的折旧费用和营业损失费用以及车辆行驶回到租车地点所需的燃油费、路桥费和高速费。)

乙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非法营运行为;

乙方将所租赁车辆转让、转租、出售、出借、抵押、质押、试车、进行零件加装测试或其它非法用途,如有违反则乙方与第三方所签订的一切协议都视为无效;

乙方因使用不当或超负荷使用(包括恶意驾驶和过失操作),导致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严重损耗的;

乙方从事其它有损甲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2.1.5 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所承租车辆租期内的全额租金和足额保证金后,经甲、乙双方验车并填妥《车辆验车交接单》后,甲方按租车单所规定的时间将租赁车辆交接给乙方。

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乙方于租赁期内享有车辆的使用权,并承担使用期间产生的责任与风险。

2.2.2乙方自行承担车辆的燃油费、停车费和过桥过路等费用。

2.2.3乙方应依约、合理合法使用车辆,自行负责车上人员及财务安全。乙方应持有中国大陆交警部门核发的并按要求审验的机动车驾驶证。

2.2.4乙方在租赁期间应妥善使用和保管所租赁的车辆,并保证归还时的租赁车辆符合如下验车标准:  

车辆各部件不可短缺且堪用;

电池、电机及车身号码不可变造、更换;

电机及电控系统等不可损坏出现异常现象;

耗材部分(例如电池、轮胎、转向系统、悬挂系统)必须达到尚可使用;

三、车辆归还及结算

3.1租赁期满,乙方应按规定的还车时间和地点交还车辆、证件及附带设备等,并保持车辆清洁。由甲方工作人员依《车辆验车交接单》内容验收,如有损坏或丢失的应照价赔偿。乙方将车辆交付甲方时,应在《车辆验车交接单》中签字以确认归还车辆的时间、车辆状态等信息。如归还车辆时双方对归还车辆的状态有异议的,应在《车辆验车交接单》中将异议列明,由双方签字,一方拒绝签字的,拒绝一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3.2乙方应按期归还车辆,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车辆被扣押的,乙方均有义务主动将车辆取回。如需甲方协助的,甲方应予以协助。

  3.3如需续租的,乙方需在租期到期前24小时以上致电甲方工作人员,并经过甲方工作人员认可后方可执行;且相应的续约需以短信往来为凭证。甲方有权根据车辆预定状况或其它原因拒绝客户的续租要求;除不抗力原因外,甲方有权不接受客户提前还车。

3.4租赁期限届满,乙方归还车辆亦未办理续租手续的,应每日按车辆租金的300%支付费用,并且甲方有权收回车辆。

3.5乙方同意以《租车单》载明的计算标准、实际租车时间、选择服务情况等作为结算费用。

四、保险及维修

4.1甲方为租赁车辆购置了相关保险,如车辆在租赁期间出险,乙方可享受相关保险保障(具体投保险种以生效保单为准),同时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2车辆出险后,乙方应在出险现场向保险公司或交警报案并通知甲方;因乙方未及时采取上述措施或操作不当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及损失扩大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4.4租赁车辆出险后需要维修的,原则上需在甲方所在地指定的修理厂维修;因特殊原因在异地维修的,乙方可以在甲方指定或认可的修理厂维修。

4.5车辆发生报废的,乙方须支付相当于车辆实际价值20%的车辆损失费;车辆如发生盗抢的,乙方应支付车辆实际价值20%的损失费。(本条款中的“车辆实际价值”即“乙方取车时的车辆市场实际价值”。)

4.6因交通事故造成租赁车辆损害加速折旧时,租赁车辆维修超过2000元(含2000元)(大写:贰仟元),乙方需额外承担30%加速折旧费。

4.7车辆出现故障或异常,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由甲方对故障做出评估后才准予进行维修;乙方不得擅自拆卸、更换原车设备及零件,但除情况紧急需立即维修的,乙方必须保存资料和情况佐证,上述维修地点必须是甲方指定的;或经甲、乙双方同意,安排回到甲方处进行维修,否则甲方将不为此承担任何维修费用。

4.8如车辆出险需要维修,乙方需支付车辆维修期间内该车辆的甲方营业损失(乙方在租期内维修好的除外)。

五、交通违章

5.1如所租车辆在乙方租期内发生违章的,甲方收到相应资讯后第一时间通知乙方,乙方收到通知后,须在7天内解决,超过时间未解决的,从第8天起(含第8天)计收200元/天的延迟罚金。(此条款中的天数,不含通知当天。)

5.2乙方如需甲方协助处理的,根据车辆违章的实际情况且经甲、乙双方协商后的,甲方可代为处理,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

5.3因车辆违章原因,乙方需借用所租车辆的行驶证及相关资料的,乙方须额外向甲方向支付100元/天的资料占用费。

5.4如车辆出现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车辆被交警部门暂扣,乙方需支付车辆暂扣时间内甲方的营业损失。

六、违约责任

6.1任何一方未严格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6.2乙方未依约使用车辆或支付应付款项的,或租赁车辆使用出现动向异常、逾期不还、抵押、预留联系方式不正确或无效联系情形的,甲方有权立即收回租赁车辆,由此产生的费用或相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6.3乙方不得将车辆用于营利性运营、竞赛、实验教练等非办公、旅游等自用活动;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抵押、质押、倒卖、试车、进行零件加装测试或其它任何损害车辆的所有行为;乙方不得将车辆承载有毒、有害及违禁物品,不得酒后驾驶,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等活动,否则,乙方应承担一切损失及责任。

七、担保条款

7.1担保方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及责任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八、其它

8.1乙方应如实告知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件、联系方式等),并保证使用车辆期间《租车单》所载明的联系方式有效。前述联系方式,是甲方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的唯一有效方式,甲方通过电话、短信或邮递等任何一种方式履行告知后,即视为乙方收悉。

8.2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8.3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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